洛商罚决字 [2019] 第 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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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8 16: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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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洛阳伟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武卫。
住所:洛阳市老城区市运临街门面房东6号。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洛商责改字[2019]第04号)后,已在限定期限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加盟合同复印件、行政违法整改情况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查询表截图等证据材料进行佐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商法〔2017〕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1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银行(户名: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行:洛阳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商务厅或者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洛阳市商务局
2019年 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