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商罚决字 [2019] 第 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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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6/25 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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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名称:河南泽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光辉
住所:瀍河区九都东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百年家居建材城C-1街# –10#
本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对你单位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以收取续保押金的形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4日销售给潘何廷女士一辆上汽大通T60汽车,并收取2000元续保押金,要求其在本单位购买该车辆第二年特定保险险种,上述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违法整改情况检查笔录、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佐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商法〔2017〕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 。
根据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2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银行(户名: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洛阳市商务局印章)
2019年6月18日